(2015)林鎮民初字第423號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林鎮民初字第423號
原告原某某,女。
被告彭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原某某訴被告彭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原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原某某申請撤訴,是其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原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原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王志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澤琿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