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371號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滑八民初字第371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2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劉長煥,滑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男,1982年8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擁軍,滑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因原告在上次起訴調解和好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又向本院提起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退還給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耀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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