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554號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2015-11-2)
(2015)滑城民初字第554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2月28日生。
被告毛某某,男,1989年1月5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毛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定于2015年11月5日下午15時在滑縣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傳票。因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已和好,且2015年10月30日原告王某某本院提交撤訴申請書,故本院認為原告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現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對被告毛某某的撤訴。
本案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吳俊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王子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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