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443號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滑城民初字第443號
原告胡某某,女,1990年5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少軍,河南衡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2月1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對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
審 判 長徐曉芳
審 判 員 王俊暉
人民陪審員 暴新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高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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