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198號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滑焦民初字第198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6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少軍,河南衡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甲,男,1982年2月14日生。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楊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少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3月登記結婚,均屬再婚。婚前原告就知道被告有不務正業的毛病,但不知道有多厲害,婚后才知道被告是多么的沒有正性。婚后為了生活,原被告借錢買了一輛貨車,可是被告不努力,有活不干,不是喝酒打牌就是出去胡混,把車賣掉后,更是無所事事,天天到網吧聊天,經常不回家,根本不顧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問題。后來又買了一輛大三輪車在家具市場搞運輸,但被告拉著人家的貨一走了之,近三年來被告一直就是這樣,不顧家庭生活,還拿走家里的錢到外揮霍。2014年10月份,被告回家一次,竟拿走了原告的金項鏈等物,原告提出離婚,被告找雙方家長及村干部從中調解,被告給原告書寫保證書,可是保證書墨跡未干,被告便又無影無蹤,原告百般尋找,原來被告在鄭州網吧上網,甚至一連數天都在上網。綜上,被告不盡家庭義務,整天無所事事的上網打游戲,原告傷心欲絕,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雙方離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撫養,被告負擔撫養費;涉案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甲缺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9年,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甲經人介紹認識,2009年農歷2月20日按農村習俗典禮同居,2009年3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原被告均系再婚。結婚后,生育兩個女兒,長女楊某乙2009年12月2日出生,次女楊某丙2014年3月3日出生,現均隨原告生活。原告稱結婚后,被告經常不務正業,常在外邊上網,身上帶的錢花完就回家拿錢,因此,原被告雙方經常吵架生氣,一吵架被告就離家出走,對原告及其孩子不管不問。2014年6月份,原被告因瑣事發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19日,經原被告雙方家長及其村委會干部調解,被告楊某甲向原告王某某書寫保證書兩份,保證以后不說假話,不再吸煙、喝酒、打牌、離家出走上網等等。原告稱被告保證后并未改變,并于2015年2月至4月份,被告楊某甲在鄭州市陳砦村、金水區廟里村等地網吧上網幾十次。庭審中,原告要求撫養次女楊某丙,被告撫養長女楊某乙,撫養費各自理。
2014年10月27日,原告王某某起訴被告楊某甲要求離婚,經法院審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并未和好共同生活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和原告提供的證據:結婚證1份、被告楊某甲上網登記記錄2頁、(2014)滑焦民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1份、被告楊某甲保證書2份。焦虎鎮某某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調解委員會委員證明1份予以證實,綜合本案情況,以上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甲均屬于再婚,本應該十分珍惜來之不易的婚姻,可結婚后,被告不務正業,經常外出上網打游戲,不盡家庭責任義務。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保證痛改前非,并且原告曾起訴被告要求離婚,經法院審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判決不準離婚,可是被告依舊未能履行諾言,未能珍惜和好的機會,判決后雙方仍未和好繼續生活,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說明原告對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請,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因次女楊某丙不滿兩周歲,原告要求撫養次女楊某丙,被告撫養長女楊某乙,撫養費各自理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楊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楊某乙由被告楊某甲撫養,婚生女楊某丙由原告王某某撫養,撫養費各自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艷彩
審 判 員 李國勇
人民陪審員 祁自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嚴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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