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東民初字第296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內東民初字第296號
原告郭某某,女,1994年5月14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羿池,河南高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某,男,1991年10月29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董保紅,內黃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閆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曉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羿池、被告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保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14年11月3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閆某甲。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致使雙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對原告進行打罵,實施家庭暴力,更可恨的是原告在懷孕期間,還對原告進行毆打,已給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原告認為其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到了徹底破裂的地步,再無共同生活的可能。故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兒歸原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支付;3、婚后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閆某某辯稱,我和原告于2012年6月份就相識,我倆人屬于自由戀愛,雙方在交往接觸當中,從言談話語為人處事等方面,脾氣性格等方面雙方相互得到了了解,同時雙方也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礎,并在2013年8月14日我們的女兒閆某甲出生,女兒的出生給我們夫妻及整個家庭帶來了歡樂和希望。2014年11月3日我們補辦了結婚登記,平時小打小鬧也都有,但是沒有到感情破裂的地步,我今后一定改正錯誤,請求原告給我一次機會,所以為了家庭,為了孩子我不同意和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閆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于2014年11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于2013年8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閆某甲,現隨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雙方自2015年7月份分居至現在。原告主張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對此,未提供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接待筆錄;被告提供的戶口本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為據,所有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政府部門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婚后生育一女孩,分居時間較短,且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也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仍有和好的希望,考慮到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應當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故應判決不準離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閆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趙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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