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后民初字第99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10-25)
(2015)內后民初字第99號
原告劉某某,男,1988年2月18日生,漢族。
被告韓某某,女,1986年1月1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韓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劉改英
代理審判員 朱艷釗
人民陪審員 任俊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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