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nèi)少民初字第85號
——河南省內(nèi)黃縣人民法院(2015-11-3)
(2015)內(nèi)少民初字第85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月1日生,漢族。
被告高某某,男,1981年6月15日生,漢族。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高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王某某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理由正當(dāng),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張洪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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