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城民初字第231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內城民初字第231號
原告喬某某,男,1994年12月19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郭銀昌,河南興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某,女,1992年12月11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喬某某與被告盧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喬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喬某某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邵希軍
審 判 員 馬紅建
人民陪審員 梁現(xiàn)臣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于曉威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