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少民初字第56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內少民初字第56號
原告崔某某,女,1990年10月21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劉某某,男,1992年7月27日生,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崔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雙方和好為由,特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永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趙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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