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少民初字第63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9-24)
(2015)內少民初字第63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9年12月30日生,漢族。
被告曹某某,男,1986年6月25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對此應予準允。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馬紅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于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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