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少民初字第21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內少民初字第21號
原告魏某某,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漢族。
被告楊某某,男,成年,漢族,住內黃縣中召鄉位莊村。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魏某某的撤訴申請,理由正當,且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朱艷釗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 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