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東民初字第263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內東民初字第263號
原告陳某某,女,1985年6月1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8月14日生,漢族,農民。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由審判員張永杰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向內黃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內黃縣人民法院本著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婚姻關系的機會,依法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但半年多來,被告方依然如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現原告再次起訴,望依法判決。訴訟請求1、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2、原被告所生育的兩個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負擔撫育費用;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李某某辯稱,為了孩子,希望原告給予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李某某2008年年底經人介紹認識,于2009年7月2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0年1月27日生育長子李某甲,2012年10月3日生育次子李某乙,現均隨被告李某某生活。原告陳某某曾于2014年10月22日向我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李某某離婚。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內井民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不準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該判決生效后,雙方沒有和好。庭審中,原告陳某某放棄共同財產。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沒有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2014)內井民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書、離婚協議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為據,所有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政府部門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雖原、被告于2009年7月27日登記結婚,并生育兩個兒子,但原告陳某某第一次起訴被告李某某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沒有和好。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曾協議過離婚,現在原告陳某某第二次起訴離婚,足以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子女撫養問題,婚后,雙方生育了兩個兒子,長子現年5周歲,次子現年3周歲,現均隨被告李某某生活。根據法律規定,依據照顧婦女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長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撫養,次子李某乙由原告陳某某撫養為宜。關于撫養費問題,根據雙方實際的經濟能力,鑒于兩個孩子的年齡相差不大,撫養費均以自理為宜。關于原告訴請的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問題,庭審中,原告稱放棄共同財產,這是原告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對此,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二、婚生長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撫養,次子李某乙由原告陳某某撫養為宜,撫養費均自理;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永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趙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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