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城民初字第258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內城民初字第258號
原告董某甲,女,1990年10月7日生,漢族。
被告董某乙,男,1988年2月16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董某甲訴被告董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董某甲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對此應予準允。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陳水喜
審 判 員 馬紅建
人民陪審員 梁現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于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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