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少民初字第2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內少民初字第2號
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3月14日生,漢族。
被告韓某某,男,1982年11月19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某某訴被告韓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周蒲芹負擔。
審判員 張洪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王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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