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龍法民初字第884號
——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2015-9-14)
(2015)龍法民初字第884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1987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
委托代理人李永紅,開封市順河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趙某,女,漢族,1988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開封市開封縣袁坊鄉。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紅、被告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2010年初經人介紹相識,2010年1月28日登記結婚,2011年9月22日婚生女兒王某甲出生,2014年11月1日王某乙出生。雙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導致雙方婚后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瑣事爭吵,被告脾氣不好,雙方發生矛盾時被告總是一走了之,不管小孩。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婚生子女王某甲、王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財產。
被告趙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趙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0年1月28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于2014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雙方感情一般,時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但無重大矛盾。2015年8月,雙方發生爭吵,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結婚證、戶口本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存續的基礎,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判斷標準。本案中,原被告結婚多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可見雙方夫妻感情尚可,原告王某某雖要求與被告趙某離婚,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目前婚生子女王某甲、王某乙年紀尚小,家庭的完整對其健康成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趙某應當相互理解尊重、加強溝通交流,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肖永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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