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2081號
——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尉民初字第2081號
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姬某乙,男
原告王某甲訴被告姬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根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6年1月9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認識時間短,婚后常因瑣事爭吵,現已分居半年。起訴要求離婚,依法撫養婚生子女,被告支付撫養費。
為支持訴請,原告提交結婚證復印件一份、兒子姬禹豪、女兒姬依靜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各一份,以證明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及子女身份情況。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
為支持辯解意見,被告向本院提交子女證明一份,以證明兩個子女不同意原被告離婚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9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6年11月4日生育兒子姬禹豪,于2009年11月15日生育女兒姬依靜,現兩個孩子均隨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矛盾。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離婚,被告拒不同意,且原告又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于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根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永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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