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633號
——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2015-9-24)
(2015)尉民初字第1633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1月25日生,漢族。
被告楊某某,男,1980年10月30日生,漢族。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2006年1月經人介紹訂婚,2006年5月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2008年4月14日生一女取名王某甲,2010年12月29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14年5月26日生育兒子楊某乙;因原被告認識時間短就倉促結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因瑣事生氣吵架,被告還經常摔東西,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1、要求與被告離婚;2、婚生一雙兒女由原告自行撫養。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1、結婚證復印件一份;2、常住人口戶籍登記卡兩份。
被告未答辯且也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月經人介紹訂婚,2006年5月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2008年4月14日生一女取名王某甲,2010年12月29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14年5月26日生育兒子楊某乙。
本院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本案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生活中難免有磕磕絆絆,但原被告如能相互諒解、正確對待,還能組成一個美滿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庭審中原告也沒能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加以印證。因此,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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