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刑初字第325號
——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尉刑初字第325號
公訴機關尉氏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甲甲,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因涉嫌盜竊,于2015年7月23日被尉氏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尉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現押尉氏縣看守所。
尉氏縣人民檢察院以尉檢訴刑訴(2015)2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甲甲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軍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甲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甲甲在尉氏縣崗李鄉紅蓮張村盜竊被害人張某某一塊電表及保安器。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陳甲甲在尉氏縣崗李鄉老莊師村盜竊被害人師某某兩塊電表及保安器。
2015年2月份,被告人陳甲甲在尉氏縣崗李鄉聶家村盜竊被害人聶某某一塊電表。
2015年7月份,被告人陳甲甲在尉氏縣大馬鄉廟張村盜竊被害人馬某某40米電線。
2015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陳甲甲在尉氏縣大馬鄉西唐家村盜竊被害人唐某某一把遮陽傘。案發后,該贓物已追回退還失主。
被告人陳甲甲于2015年7月22日被尉氏縣公安局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某、師某某、聶某某、馬某某、唐某某的陳述,證人陳某乙、陳某丙、陳甲甲的證言,扣押、發還清單,被告人無前科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甲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甲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范開尉
審判員 王培炎
審判員 李 鑫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孫軍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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