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596號
——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尉民初字第1596號
原告何某某,女,1975年6月15日生,漢族。
被告馬某某,男,1974年10月14日生,漢族。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7年1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7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馬甲,于2006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馬乙;婚后被告不務正業,不盡做丈夫和父親的責任,致使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婚生女馬乙由原告撫養,婚生子馬甲由被告撫養。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結婚登記申請書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是同意離婚。
被告提供的證據有,同意書一份及短信記錄三份,證明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婚生女馬乙由原告撫養,婚生子馬甲由被告撫養;被告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7年1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7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馬甲,于2006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馬乙;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另查明,婚生女馬乙現隨原告生活,婚生子馬甲現隨被告生活。
本院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夫妻應和睦相處才能維系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本案原、被告雖結婚時間較長,但婚后缺乏相互溝通,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原告要求婚生女馬乙由原告撫養,婚生子馬甲由被告撫養,且被告同意,本院予以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解除原告何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的婚姻關系;
原、被告婚生女馬乙(2006年12月17日生)由原告何某某自行撫養,婚生子馬甲(1997年11月17日生)由被告馬某某自行撫養。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磊
人民陪審員 王廣金
人民陪審員 趙天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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