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18號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通民初字第1018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1991年6月10日生。
被告秦某甲,男,漢族,1990年5月29日生。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秦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路慧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秦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2年6月份,原告和被告在江蘇省吳江市打工相識,2013年1月因同居意外懷孕,經原告與被告協商定下了婚約關系,之后原告離開江蘇省吳江市回河南省蘭考縣娘家居住,2013年4月原告與被告在通許縣被告家中舉行了傳統結婚儀式,2013年9月30日原告生于一女兒秦某乙,2013年11月4日原告與被告在通許縣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直在娘家居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2014年原告發現被告不再像以前,感情上對原告漸漸疏遠,對原告和女兒漠不關心,被告在外打工也不給我們母子打生活費,被告也曾提出過不愿與原告過了,要求離婚。原告認為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特訴至法院,要求和被告離婚,婚生女兒歸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承擔撫養費108000元。
被告秦某甲辯稱,被告認為其與原告雖然在生活中有了矛盾,但雙方的夫妻感情根本沒有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且雙方還有了女兒,女兒年齡還小,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還不錯,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離婚,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份,原告和被告在江蘇省吳江市打工相識,開始相戀,于2013年4月份按照農村風俗習慣舉行了結婚儀式,于2013年9月30日生育了女兒秦某乙,于2013年11月4日在通許縣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無共同財產。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和被告離婚,婚生女兒歸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承擔撫養費108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結婚登記手續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系自主戀愛,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礎后才舉行了結婚儀式,并生育了一女兒,后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現婚后雖因生活問題產生了一些矛盾,但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且原告對其主張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也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路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李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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