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蘭民初字第02032號
——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蘭民初字第02032號
原告杜某某,女,1989年5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某,男,1987年2月5日生。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路宏善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忠良到庭參訴訟。被告魏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后,于2011年1月6日在蘭考縣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取名魏某甲和魏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多,沒有感情基礎,婚后原告發(fā)現:被告脾氣不好,經常在外吃喝嫖賭,還時常夜不歸宿,被告在外賭博輸了錢,回到家就找原告的事,并對原告進行毆打,經常把原告身上打得青一塊紫一塊的。有一次,被告為了不讓原告反抗,把原告用手銬銬在樹上,用木棍和鞋毆打原告,因被告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曾導致原告兩次喝農藥自殺,原告向被告提出協議離婚,但被告死活不同意,甚至威脅原告:如果原告和他離婚的話,他會把原告的父母和兩個侄子全殺死。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魏某甲、魏某乙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負擔撫養(yǎng)費1000元;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因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1、吃喝沒有標準,嫖賭是違反行為,被告沒有被原告抓住過,也沒有被公安機關罰款、拘留過,雖有鄰居家辦事,有玩小牌的行為,但不是賭博,而是娛樂,從沒有人找原告要過賭賬。夜不歸宿是因為被告在看守所工作,需要值夜班。原告說被告用手銬銬在樹上不是事實,有沒有人證明,喝的什么牌子的農藥,有沒有醫(yī)院和診所所出具的搶救證明,而是原告的想法:原告說被告要是離婚,就把原告的父母和侄子殺死,被告從未說過此話。至于家庭暴力,我們于2014年農歷正月初四,因瑣事吵架,在爭吵過程中,被告無意識的推了原告一下,造成皮膚有一定損傷。2014年10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被告打電話叫岳父岳母來說事,并發(fā)生爭吵,原告把被告父親叫來一起說事,被告父親在當天下午帶著被告和大女兒去原告娘家說事,因言語不和發(fā)生了矛盾,經南彰派出所處理,建議調解。后經過被告堂哥魏玉剛的調解,原告回家了。2015年7月18日晚,被告因未給原告做飯,發(fā)生了爭吵,因當時喝多了,在吵架的過程中,被告往其娘家打電話,說的話不干凈,原告之哥非常生氣就來到被告家中,被告就和其吵了起來,后經鄰居勸說,原告之哥走了。2、2015年7月19日原告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女兒生病也未去照看,被告可能在打電話不接的情況下,發(fā)的信息言語不當。綜上所述,原、被告并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在喝酒時傷害到原告,被告道歉,并希望原告考慮兩個小孩,被告堅決不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1年1月6日,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1年11月28日生育女兒魏某甲,2013年3月15日生育兒子魏某乙。2014年農歷正月初四,原、被告因瑣事吵架,在爭吵過程中發(fā)生撕扯,至原告皮膚損傷;2015年7月18日晚,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次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間,被告通過短信多次向原告賠禮道歉,雖有不當言辭,但其誠意可見。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陳述、結婚證明、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生活多年并已生育二個孩子,雙方存在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礎,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兩份,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路宏善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苗亞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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