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蘭民初字第02305號
——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蘭民初字第02305號
原告郭某某,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黃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符波,河南裕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大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被告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月8日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被告酒后經常無事生非,對原告大打出手。發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雙方沒有孩子。夫妻感情現已經徹底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黃某某辯稱,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黃某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月8日在蘭考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矛盾于2015年7月份分居至今。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復印件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并共同生活,雙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礎。現雖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郭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大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苗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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