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蘭民初字第01707號
——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蘭民初字第01707號
原告張某某,男,1993年6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東亮、王韶峰,河南裕祿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閆某某,女,1992年9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偉玲,河南裕祿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閆某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亓國戰(zhàn)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東亮,被告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偉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2月原被告雙方經媒人介紹相識,同年2月29日按照民間風俗舉行定親儀式,支付彩禮(見面禮)9400元,禮物價值2000元,農歷2013年1月10日支付彩禮(換帖禮)22000元,當天退回2000元,禮物價值3600元,原被告雙方定親后通過溝通,女方感覺雙方語言不和,無法相處提出解除婚約,2015年被告另行和他人定親,原告認為婚姻是人生大事,不能在一起是雙方沒有緣分,被告和他人另行訂立婚約屬于違反約定依法應當返還彩禮。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彩禮及禮金35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彩禮是分兩次收的,見面禮20000元,當天回了2000元;2、被告不應該償還原告彩禮,原被告訂婚后,雙方感情好,雙方以戀人身份相處兩年多,在此期間被告多次催促原告結婚,但因原告一直在求學,加上原告父母的阻止,致使雙方無法實現結婚目的,被告為此付出三年多的青春;3、原告在無誠意與被告結婚后,不與被告協(xié)商返還彩禮之事,反而讓父母多次到被告家鬧事,更嚴重的是明知被告母親患有心腦血管疾病情況下,大肆宣揚被告的不是,造成被告母親因生氣和承受不良的語言壓力,多次患病住院,被告認為雙方對簿公堂的原因是原告及原告父母無理取鬧造成的。這給被告的名譽造成很大損失,故被告不應退還彩禮。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原、被告雙方經媒人介紹相識,2012年2月29日按照民間風俗舉行定親儀式,原告給付被告見面禮6000元、農歷2013年1月10日原告給付被告換帖禮20000元,退回2000元,共計24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證人證言、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以結婚為目的,按照農村習俗給付被告彩禮,現原、被告婚姻未能成就,被告依法應當返還。考慮到農村習俗及本案案情,以返還禮金20000元為宜,對原告過高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禮品折價返還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禮品屬贈與性質,原告要求返還于法無據,故對其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閆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原告張某某彩禮人民幣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700元,由被告閆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兩份,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亓國戰(zhàn)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金冬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