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蘭民特字第00016號
——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蘭民特字第00016號
申請人張某甲,男,2003年7月17日生。
申請人張某乙,女,2006年11月6日生。
法定代理人張某丙,女,1946年4月28日生。
被申請人程某某,女,1986年12月29日生。
申請人張某甲、張某乙要求宣告被申請人程某某失蹤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程某某因丈夫張某某去世,精神失常,離家出走已三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撇下兩個孩子張某甲、張某乙與年邁多病的奶奶相依為命,共同生活。現申請人要求宣告被申請人為失蹤人。
經查,程某某,女,1986年12月29日生。申請人之父張某某因疾病于2009年10月11日去世后,2012年2月從蘭考縣小宋鄉張筆彩東村外出,下落不明,2012年7月3日程某某因與楊某某再婚以夫妻投靠為由將戶口遷至洛寧縣趙村鎮土橋村,后又于2013年2月從其夫楊某某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程某某下落不明后張某甲、張某乙一直隨奶奶張某丙生活。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15年5月25日發出尋找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三個月,現已屆滿,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實有蘭考縣小宋鄉派出所和蘭考縣小宋鄉張筆彩東村民委員會及洛寧縣趙村鎮土橋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被申請人父親程某甲、被申請人之夫楊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程某某下落不明已兩年以上,經申請人申請公告三個月仍未尋獲,依法應予宣告失蹤。被申請人的丈夫已去世,其一雙兒女均未成年且一直隨其奶奶共同生活,故可指定張某丙為兩個孩子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程某某為失蹤人。
二、指定張某丙為張某甲、張某乙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路宏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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