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188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孟民四初字第188號
原告盧某某,男,38歲。
被告唐某某,女,27歲。
原告盧某某訴被告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應訴手續及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盧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2月8日登記結婚,2007年10月4日生一女兒盧某甲。由于我們年齡相差較大,因此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被告離家出走,沒有音訊,如今因夫妻感情不和出走已5年之久,故特起訴,以求離婚。由于第一次開庭,唐某某沒有到庭,我只好撤訴,現在我開始第二次上訴,要求法院審理。
被告唐某某缺席無答辯。
審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4月8日經人介紹相識,2007年2月14日舉行結婚儀式,2008年12月8日登記結婚,2007年10月4日生一女孩盧某甲(現跟隨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不合,2009年7月4日被告離家出走,至今未回。2014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后原告撤訴,但被告一直無法聯系,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現原告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原告盧某某要求撫養女兒盧某甲,要求被告唐某某承擔每個月300元撫養費。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雖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后,被告離家外出,未與丈夫聯系,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原告2014年曾提起過離婚訴訟,現原告再次起訴離婚,可以認為原被告感情已經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離家出走,無法表明意見,雙方婚生女兒一直跟隨原告生活,可暫由原告撫養。被告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活動,視為放棄舉證和參加庭審質證權利,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盧某某與被告唐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盧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南方
審 判 員 許兵兵
代審判員 張曉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郝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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