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五初字第164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孟民五初字第164號
原告孫某,女,53歲。
被告朱某,男,54歲。
原告孫某訴被告朱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孫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審 判 長 王景博
審 判 員 任永輝
人民陪審員 許占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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