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241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孟民四初字第241號
原告楊某某,女,41歲。
被告雷某某,男,41歲。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雷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申請撤回起訴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稍鏃钅衬池摀。
代審判員 張曉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翔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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