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五初字第236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孟民五初字第236號
原告郭某,女,26歲。
被告董某,男,29歲。
原告郭某訴被告董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與被告董某經協商一致并登記離婚,現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負擔。
審判員 王景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楊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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