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157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孟民四初字第157號
原告馮某,女,31歲。
被告程某某,男,38歲。
原告馮某訴被告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馮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馮某申請撤回起訴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馮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馮某負擔。
審 判 長 韓南方
審 判 員 許兵兵
代審判員 張曉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翔飛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