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165號
——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伊一民初字第165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1983年生,住伊川縣城關鎮。
被告:葉某某,男,漢族,1984年生,住伊川縣城關鎮。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張某某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任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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