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二民初字第127號(hào)
——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伊二民初字第127號(hào)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生,漢族,住河南省伊川縣鳴皋鎮(zhèn)。
被告:位某某,男,1999年生,漢族,住河南省伊川縣白元鄉(xiāng)。
委托代理人:翟文選,河南南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案由:離婚糾紛。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位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位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昌俊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張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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