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欒民初字第305號
——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欒民初字第305號
原告程某某,女,漢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欒川縣。
被告覃某某,男,漢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戶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現住欒川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魯方黎
審 判 員 楊京府
人民陪審員 史志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祁延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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