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85號
——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新民初字第1985號
原告:高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
被告:于某某,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某訴被告于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自動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稍娓吣衬池摀。
代理審判員 袁曉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書 記 員 郭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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