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1075號
——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人民法院(2015-8-31)
(2015)瀍民初字第1075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1953年12月1日生,住洛陽市。
被告:曹某某,女,漢族,1971年12月18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劉某某訴被告才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員 李雅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書記員 孫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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