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658號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2015-9-14)
(2015)西民一初字第658號
原告車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袁瑜勃,河南西亳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女,漢族,系原告母親,一般代理。
被告賈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栗園園,河南開物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女,漢族,系被告母親,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車某某訴被告賈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車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車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車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車某某承擔。
審 判 員 殷春昱
代審判員 楊曉宇
陪 審 員 王曉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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