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594號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2015-8-28)
(2015)西民三初字第594號
原告姚某某,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張某某,男,1959年6月133日出生。
原告姚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1987年結婚。因雙方婚前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被告很少顧家,特別是近幾年也很少回家,偶爾回家就找事吵架。前幾天回家不由分說將家中東西一摔就走。原告已失去了與其繼續共同生活的信心。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被告張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1987年3月31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年。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自2010年起雙方分居至今。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導致本案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結婚多年,但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后,雙方未進行及時溝通交流,且被告長年離家,多年來未與原告共同生活,雙方已失去了感情基礎。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準許。因被告缺席,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狀況本院無法進行查證和分割,如認為有財產爭議,雙方均可另行訴訟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姚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公告費8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惠麗
審判員 呂宏海
陪審員 呂紅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閃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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