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659號
——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寧民初字第659號
原告:張某某,女,回族,1997年1月12日出生,原籍洛陽市澗西區,現住洛寧縣。
委托代理人:馬海濤,女,回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特別授權。
被告:買某某,女,回族,32歲,住洛寧縣。
被告:張某某,男,回族,9歲,住址同上,系被告買某某兒子。
法定代理人:買某某,女,回族,32歲,住洛寧縣,系被告張某某母親。
被告:買某某,女,回族,85歲,原籍洛寧縣。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買某某、張某某、買某某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賀耀彩
審 判 員 :李志遠
人民陪審員 :賈來治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田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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