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385號
——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寧民初字第385號
原告:梅某某,男,漢族,1937年12月12日出生,住洛寧縣。
委托代理人:韋少民,洛寧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梅某某,女,漢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
委托代理人:趙新民,男,漢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梅某某丈夫,特別授權。
被告:梅某某,男,漢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門峽市。
被告:梅某某,男,漢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門峽市。
被告:梅某某,女,漢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門峽市。
被告:梅某某,女,漢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河南省三門峽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孫忠澤,河南宇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梅某某訴被告梅某某、梅某某、梅某某、梅某某、梅某某贍養糾紛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梅某某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賀耀彩
代理審判員 :楊鵬飛
人民陪審員 :賈來治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燕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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