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61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新民初字第1761號
原告田某某,女,1978年1月16日生,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田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田某某在訴訟期間申請撤回起訴,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也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田某某撤回起訴。
審判員 和彥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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