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3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9-6)
(2015)新民初字第63號
原告何某某,男,2008年3月9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何某甲,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緱軒初,河南旭宏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賀某某,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漢族(系本市新華區志明玉春大酒店員工)。
何某某與李某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何某甲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緱軒初、賀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某某訴稱,2014年8月30日中午,何某某隨父親何某甲到李某某開辦的本市新華區志明玉春大酒店就餐,期間何某某到該酒店內設的兒童游樂區游樂,由于該安全設施存在安全缺陷,何某某在玩兒童滑梯時,從滑梯上摔下來,導致何某某右側尺、橈骨粉碎性骨折。何某某先后進行了兩次住院治療,并分別在家靜養恢復。現請求依法判令李某某賠償何某某醫療費14491.12元、護理費1290元、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1382.45元,傷殘賠償金97565.80元、鑒定費500元、門診費700元,共計117429.37元。
李某某辯稱,1、何某某以李某某為被告應屬主體錯誤,因為事發前李某某將玉春大酒店轉讓給劉某某,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應為劉某某;2、何某某起訴的理由是娛樂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導致何某某受傷,顯示本案的案由應當為產品責任糾紛,而不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糾紛。本案中無論是李某某還是劉某某都不是娛樂設施的生產者,也不是娛樂設施的銷售者。按照侵權責任法第41條、第43條的規定,何某某應當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經李某某了解,實際經營者為淘寶網。3、即使何某某以未盡合理安全義務起訴,也應當將實際經營者劉某某和產品銷售者淘寶網列為共同被告。按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義務保障的義務人有過錯的才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償責任。”本案發生前李某某已將該店轉讓給劉某某,因此應當將劉某某和淘寶網列為被告。4、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李某某具備本案的被告資格,如果何某某堅持不追加劉某某、淘寶網為被告,李某某要求追加李玉剛、淘寶網為本案的被告,以查明責任。5、實體方面。①李某某收到訴狀后向劉某某了解情況,劉某某告訴李某某,在2014年8月30日中午該酒店的兒童游樂場沒有出現任何事故,客戶當天結賬時也沒有告訴酒店有任何人受傷的情況,劉某某介紹2014年9月4日前后何某甲稱何某某在酒店玩耍時受傷導致骨折,該酒店與何某甲一起看錄像沒有發現何某某摔倒,后何某甲拷貝一份帶走。劉某某告訴李某某如果何某某是在該酒店受傷的,何某甲不可能在5天之后找到酒店,客戶在結賬時也一定會告訴酒店發生的意外。②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酒店使用的娛樂設施不是合格產品。劉某某告訴李某某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機構對酒店的娛樂設施的安全提出質疑。李某某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何某某以娛樂設施存在隱患為由進行起訴缺乏事實依據。③劉某某在合理范圍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劉某某告訴李某某酒店設置的娛樂廣場為免費娛樂場,酒店在該娛樂場醒目位置有明顯的安全提示“進入免費,娛樂場需有大人陪同,請家長看管好孩子,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本店概不負責。”另外該酒店娛樂場的地板上鋪有保護墊。酒店不是兒童的實際監護人,且酒店已在醒目位置提醒監護人注意兒童安全。酒店的實際經營者劉某某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何某某在酒店娛樂場玩耍時受傷,也完全是監護人監護不力造成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④實際經營者劉某某在酒店娛樂場設立了溫馨提示牌,屬于服務合同的一部分,即使何某某是在娛樂場跌倒受傷,酒店按照該約定也不承擔任何責任。綜上所述,在程序上應追加劉某某、淘寶網為被告。實體方面應駁回何某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中午,何某甲夫妻與朋友曲某某,劉某某等夫妻帶領各自的子女到位于本市光明路北段新華區志明玉春大酒店就餐,在就餐中何某某與其他小朋友一起到該酒店二樓設立的兒童樂園內一起玩耍時摔傷。2014年8月31日上午,何某某以外傷致右側前臂疼痛腫脹,活動受限20小時,到平煤集團總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側尺橈骨粉碎性骨折,并入住該院治療5天,于2014年9月5日出院,共花各項醫療費16398.74元,其中自費11209.65元。2015年3月2日,何某某再次入住平煤集團總醫院作右側尺繞骨骨折術后取內固定物,住院4天,共花醫療費3281.47元,何某某5次拍片共花費700元,兩次住院期間均有其母陳春燕進行護理,陳春燕系河南雙星科貿公司職工,月收入3870元,何某某被評定為九級傷殘。
另查明,本市新華區志明玉春大酒店的業主為李某某,根據該店提供的照片顯示,該酒店兒童樂園溫馨提示為“進入免費,兒童樂園需有大人陪同,請家長看管好孩子,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本店概不負責。”
上述事實,由兒童樂園監控視頻、就餐結賬票據、診斷證明、住院證明、住院病歷、出院證明、住院收費票據、鑒定報告、鑒定費收據、證人證言、兒童樂園現場照片等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受傷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李某某在其經營的大酒店內設立兒童樂園,就應該考慮到兒童在游玩時會出現傷害的問題,應在娛樂園安排管理人員,李某某雖提供了溫馨提示內容,但不能免除其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此,酒店應承擔80%的責任,何某某的監護人何某甲未盡到完全監護責任,對此,也應承擔20%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何某某有權向李某某追償,無需追加淘寶網為被告。李某某要求追加劉某某為被告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何某某的損失應為:1、醫療費15191.12元;2、護理費1290元;3、伙食補助費300元(每天30元×10天);4、營養費100元(每天10元×10天);5、殘疾賠償金97565.8元(河南省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20年×20%);6、鑒定費500元,共計114946.92元,李某某承擔91957.53元,何某甲承擔22989.3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何某某人民幣91957.54元;
二、駁回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98.58元,李某某承擔2098元,何某某承擔600.5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長州
審 判 員 尚少春
人民陪審員 郭愛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何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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