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07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新民初字第1807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楊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楊某某在訴訟期間申請撤回起訴,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也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楊某某撤回起訴。
審判員 和彥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劉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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