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89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新民初字第1689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
被告朱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后,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未交納訴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判員 孫運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馬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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