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80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新民初字第1580號
原告竇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河南國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某,女,漢族。
原告竇某某與被告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平、被告姚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竇某某訴稱,2014年10月23日,姚某某以理財為由,從竇某某處借款6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竇某某多次找姚某某催要,但姚某某一直以無錢為由,拒不償還。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姚某某償還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至還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計算);訴訟費由姚某某承擔。
姚某某辯稱,60000元我收住了,但我不認可借竇某某60000元,2014年7月23日竇某某通過我存入擔保公司3萬元,利息每個月2分都給他打著利息。到2014年10月23日又給我3萬元,利息給他打了一個月的,2014年11月整個平頂山市擔保公司都出事了又給他打了一個月利息,我沒有拿他一分錢,都存入擔保公司了,我沒辦法還他的錢。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姚某某收到竇某某理財現金60000元,并出具收據一份,內容為:“收據,今收到竇某某理財現金人民幣6萬元整(大寫)(?陸萬整)。存期為3月,從2014年10月23日到2015年1月23日止,月利率為1200‰到期還本,每月付息。2分收到人:姚某某,日期201410、23”。姚某某收到款項后至今未還,故引起訴訟。
上述事實由竇某某提供的收據1份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姚某某收到竇某某款項60000元系事實,姚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竇某某與平頂山市融宜捷財務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存在理財合同關系,且收據約定“到期還本,每月付息”,并結合庭審情況,故推定竇某某與姚某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姚某某未及時償還借款是引起糾紛的原因。故對姚某某的辯解,因無有效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對竇某某要求姚某某償還借款6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竇某某要求姚某某支付自2015年1月23日至還款之日期間按月息2分利息的請求,因雙方在借款時約定利息2分,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此請求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姚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竇某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至還款之日期間按月息2分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0元,由姚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運濤
審 判 員 劉德平
人民陪審員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馬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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