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05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新民初字第1005號
原告華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戴彥楠,河南博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漢族。
原告華某某訴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孫運濤獨任審理。原告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戴彥楠,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某某訴稱,2014年1月12日和2014年1月26日,楊某某分兩次向華某某共借款4萬元整,楊某某承諾三個月后歸還,后楊某某還款8000元,尚欠32000元未能歸還,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還借款32000元整,及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間的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某辯稱,我愿意還款,訴訟費我也愿承擔,但是希望一月一還,如果一次還清需要給我時間。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楊某某在華某某家中借到現金30000元;2014年1月26日,楊某某在華某某家中借到現金10000元;以上共計40000元,后歸還8000元,尚欠32000元未歸還。
上述事實,由華某某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借條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楊某某借華某某32000元系事實,雙方已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楊某某未及時償還借款是引起糾紛的原因,故對華某某要求楊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華某某要求楊某某支付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間利息的請求,因雙方在借款時并未約定支付利息,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華某某借款32000元。
二、駁回原告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運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田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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