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99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新民初字第799號
原告楊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郭曉,系河南湛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曉、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某某訴稱,楊某某同李某某經人介紹相識,于1986年1月3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4年4月份夫妻共同抱養女兒楊某甲,現已成年。2004年購買住房一套(湛河區水庫路軌枕廠家屬院XX號樓X單元X層東戶,實用面積45平方米)。結婚后剛開始幾年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脾氣暴躁,因瑣事經常發生吵鬧。自從楊某某2012年1月9日,在“解放軍152醫院”查出疑似患上鼻腔非霍奇金淋巴瘤癌癥,隨后到廣州中山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復查并確診為“鼻腔非霍奇金淋巴瘤癌癥”,后又轉診到河南省腫瘤醫院住院治療,直到目前一直住院治療之中。從楊某某患病治療以來,李某某為躲避扶養義務,違背法律、道德竟然搬回娘家居住。期間,李某某不管不問,井攜款跑回娘家。李某某對楊某某置之不理,沒有給楊某某拿過一分錢的住院費,更沒有到醫院看望過,也不打電話詢問病情。患病以來,李某某沒有盡到做妻子的責任翻義務,李某某的所作所為令楊某某心灰意冷。故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依法對湛河區水庫路軌枕廠家屬院XX號樓X單元X層東戶,實用面積45平方米的房產進行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李某某辯稱,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李某某給過原告錢供他治病。
經審理查明,楊某某與李某某于1986年元月31日在平頂山市姚孟街道辦事處辦理結婚登記,二人沒有生育子女,1994年5月21日領養了一個女孩,名叫楊某甲。位于平頂山市湛河區水庫路軌枕廠家屬院XX號樓X單元X層東戶的房產為二人婚后財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二中心醫院于2015年4月9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顯示楊某某為“邊緣區淋巴瘤”,楊某某認為同李某某好幾年沒在一起生活,感情變淡,楊某某看病期間李某某也未管過他,引起訴訟。
上述事實由楊某某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醫院診斷證明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楊某某與李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婚后領養一女,雙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現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楊某某所稱在其生病期間李某某沒有承擔相應責任的缺乏足夠的證據,且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判決離婚的條件。今后雙方應增強理解,互相關愛,互相尊重,改善夫妻關系,共同創造更加和諧的家庭生活。為促使雙方和好,對楊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楊某某與李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運濤
代理審判員 朱文強
人民陪審員 郭愛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田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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