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16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5-9-9)
(2015)新民初字第516號
原告岳某某,女,漢族。
被告唐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岳某某與被告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岳某某自愿撤回對唐某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岳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孫運濤
代理審判員 朱文強
人民陪審員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田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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