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02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新民初字第602號
原告司某某,女,漢族。
被告郭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司某某與被告郭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司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司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孫運濤
審 判 員 劉德平
人民陪審員 郭愛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馬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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