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19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新民初字第1919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
被告高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高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某未依照法律規定繳納案件受理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判員 王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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