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91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新民初字第891號
原告蘇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岳書亞,系河南春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延平,系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平頂山市新華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乙。
本院在審理原告蘇某訴被告張某甲土地租賃協議糾紛一案中,蘇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蘇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蘇某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閆興斌
審 判 員 王 芳
人民陪審員 郭愛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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